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占有契稅,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04/16
內文

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即占有人)估價立契,申報契稅(契§9,「契」代表契稅條例,以下同)。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契§3Ⅰ)。所稱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契§13Ⅰ)。

茲分下列四種情形說明:

(一)占有人無權占有未登記土地而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由於未登記土地尚未規定地價,而未開徵土地增值稅,故應課徵契稅(契§2但書)。

(二)占有人無權占有已登記土地而時效取得地上權:已登記土地有開徵土地增值稅,故免徵契稅(契§2但書)。又,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時機為土地所有權移轉及設定典權,因此設定地上權,不徵土地增值稅。

(三)占有人無權占有未登記土地及未登記建物而時效取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就土地而言,由於未登記土地尚未規定地價,而未開徵土地增值稅,故應課徵契稅(契§2但書)。就建物而言,占有人因占有建物而取得建物所有權,應課徵契稅。因此,占有人應繳納土地及建物之契稅。

(四)占有人無權占有已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物而時效取得建物所有權:占有人因占有建物而取得建物所有權,應課徵契稅。須特別強調此種情形,占有人之時效利益不及於土地,占有人取得建物所有權後,對土地之占有仍屬無權占有,因此土地所有權人得主張民法第767條訴請拆屋還地。

關鍵詞
占有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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