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於自己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08/26
內文

民法第859條之4規定:「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準此,倘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採多數決於自己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是否可行?答案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一)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3點規定,設定不動產役權以有償為限。因此,倘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採多數決於自己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係以無償為之,故非法所許。

(二)倘需役地與供役地之共有人相同,同意之共有人代理不同意之共有人,將供役地設定不動產役權予需役地之同意共有人。此違反民法第106條禁止自己代理之規定。

關鍵詞
土地法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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