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土地法規定之債權性質優先購買權,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09/30
內文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他共有人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二)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國有財產署依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於標售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其中,其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屬於債權性質。

(三)土地徵收條例第59條第1項:
私有土地經依徵收計畫使用後,依法變更原使用目的,土地管理機關標售該土地時,應公告一個月,被徵收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四)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
農地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
  2.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3.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上開,第2款及第3款之優先購買權屬於債權性質。

(五)地籍清理條例第12條第1項:
地籍清理時,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規定代為標售之土地,其優先購買權人及優先順序如下:

  1. 地上權人、典權人、永佃權人。
  2. 基地或耕地承租人。
  3. 共有土地之他共有人。
  4.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已占有達十年以上,至標售時仍繼續為該土地之占有人。

上開,第3款及第4款之優先購買權屬於債權性質。

關鍵詞
土地法、優先購買權、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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