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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榮耀老師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精準命中
 
【105年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一題】
一、憲法第143條第1項前段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土地法對於土地取得之限制規定何者土地不得為私有?試述之。(25分)
 
 

【曾榮耀老師,「土地法規申論題型」總複習講義第一回,頁2。】

(一)不得為私有之土地有下列十種:

  1.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2.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3.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4.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5. 公共交通道路。
  6. 鑛泉地。
  7. 瀑布地。
  8.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9. 名勝古蹟。
  10. 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二)立法理由:國防安全、公共需用、天然富源、文化名勝等當然公有,以避免私人專占,而影響公共利益與國家安全。

(三)上述十種土地,如已成為私有,政府得依法徵收之。

(四)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台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105年專技普考不動產經紀人「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第二題】

二、何謂累進起點地價?地價稅之稅率為何?試就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敘述之。(25分)

 
 

【曾榮耀老師,「土地法規申論題型」總複習講義第一回,頁38。】

(一)累進起點地價之意義:

  1. 地價稅開始累進課徵之點。亦即地價總額未超過此點,適用基本稅率;地價總額超過此點,適用累進稅率。
  2. 地價稅採累進稅率,以各該直轄市或縣(市)土地七公畝之平均地價,為累進起點地價。但不包括工業用地、礦業用地、農業用地及免稅土地在內。
    累進起點地價之計算公式:

(二)地價稅之稅率:地價稅之稅率於平均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相同,採倍數累進制,共分下列六個級距:

  1. 地價總額未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課徵千分之十。
  2.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3.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五倍至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二十五。
  4.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倍至十五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三十五。
  5.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十五倍至二十倍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四十五。
  6. 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二十倍以上者,就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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