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從105年12月9日公布之大法官解釋第742號談起,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6/12/22
內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效力在憲法之下、法律之上,且其解釋常突破傳統框架,引領進步的法學觀念。因此,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文常為命題的焦點。
茲以司法院釋字第156號及第742號為例,設計明年可能會出現的考題如下:
◎都市計畫之新訂、通盤檢討及個案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人民對之得否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試依司法院釋字第156號及第742號解釋意旨申論之。
【解答】
都市計畫分為新訂與變更。都市計畫變更又分為通盤檢討(即定期變更)與個案變更(即臨時變更)。茲分述如下:
(一)都市計畫之新訂:
- 都市計畫新訂屬於法規性質,非屬行政處分,人民對之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 都市計畫之訂定,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之日(105年12月9日公布)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增訂於都市計畫法),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發布之都市計畫,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二)都市計畫之通盤檢討:
- 原則:
(1)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屬於法規性質,非屬行政處分,人民對之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2)都市計畫之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影響人民權益甚鉅。立法機關應於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公布之日(105年12月9日公布)起二年內增訂相關規定(增訂於都市計畫法),使人民得就違法之都市計畫,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提起訴訟以資救濟。如逾期未增訂,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後都市計畫之定期通盤檢討變更,其救濟應準用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救濟規定。 - 例外: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其負擔者,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應許其就該部份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申言之,由於定期通盤檢討所可能納入都市計畫內容之範圍並無明確限制,其個別項目之內容有無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不能一概而論。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自應就個案審查定期通盤檢討公告內個別項目之具體內容,判斷其有無個案變更之性質,亦即是否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之權益或增加負擔,以決定是否屬行政處分之性質及得否提起行政爭訟。如經認定為個案變更而有行政處分之性質者,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就該部分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三)都市計畫之個案變更: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指個案變更),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以上所舉之題目,是不是非常漂亮!希望參加明年考試同學的留意本題。
關鍵詞
釋字156、釋字742、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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