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地政士考前必讀,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7/06/08
內文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之稅捐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與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規定之地價稅額延期繳納或分期繳納,有何不同?二者競合時,如何適用?
【解答】
(一)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以下簡稱稅捐稽徵):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二)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第2項(以下簡稱平均地權):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三)兩者比較:
- 適用對象:
(1)稅捐稽徵:適用於一切法定之國及縣(市)之稅捐。但不包括關稅及礦稅。
(2)平均地權:僅適用於地價稅。 - 發生原因:
(1)稅捐稽徵: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
(2)平均地權: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繳納困難者。 - 延期或分期之繳納期間:
(1)稅捐稽徵:延期或分期之繳納期間不得逾三年。
(2)平均地權: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四)兩者競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準此,二者競合時,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6條。換言之,稅捐稽徵法第26條未規定者,始適用平均地權條例第17條。
關鍵詞
地政士、稅捐稽徵法、平均地權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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