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非農民不得興建農舍,但可以購買農舍(二),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7/06/22
內文
接續上一篇...
(二)農舍移轉之限制:
- 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其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滿五年始得移轉。但因繼承或法院拍賣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 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
由此可知,非農民可以購買農舍,農舍買賣市場仍相當熱絡。
(三)違規農舍之處罰:
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僅十分之一可蓋建物,其餘十分之九必須實際務農。
準此,違規農舍最常見情形有增建建物、填土造景、鋪設水泥等,而作豪宅或土雞城之用。
倘有上開違規農舍,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第22條處理。亦即:
- 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 違反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關鍵詞
農民、農舍、農舍移轉、農業用地、違規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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