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43條之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7/07/27
內文
甲有一筆土地,誤登於乙名下。不久,乙高價出售於丙。經過不久,丙又高價出售於丁。今甲主張該土地為其所有,請求丁返還。試就下列四種情形分別說明該土地之權利歸屬?
(一)丙為善意第三人,丁為善意第三人。
(二)丙為善意第三人,丁為惡意第三人。
(三)丙為惡意第三人,丁為善意第三人。
(四)丙為惡意第三人,丁為惡意第三人。
【解答】
(一)丙為善意第三人,故丙已依土地法第43條而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又,丙為真正所有權人,丁不論善意或惡意,皆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換言之,該土地所有權歸屬於丁,丁得拒絕返還該土地。
(二)丙為善意第三人,故丙已依土地法第43條而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又,丙為真正所有權人,縱丁為惡意第三人,不生無權處分問題,故丁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換言之,該土地所有權歸屬於丁,丁得拒絕返還該土地。
(三)丙為惡意第三人,無法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故丙為非真正所有權人。又,丁向丙購買該土地,丁為善意第三人,依土地法第43條而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換言之,該土地所有權歸屬於丁,丁得拒絕返還該土地。
(四)丙為惡意第三人,無法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故丙為非真正所有權人。又,丁為惡意第三人,亦無法受土地法第43條之保護,故丁為非真正所有權人。換言之,甲得主張該土地為其所有,請求丁返還。
順便一提的是,許老師的土地法規課程將於今年(106年)7月30日(星期日)開課,一年只上這一次,錯過可惜!
關鍵詞
土地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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