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優先購買權通知之回復期限,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7/12/21
內文

民國106年12月1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其中一項修正:「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原修文之回復期限為十日,現修正為十五日。茲將其他優先購買權之回復期限整理如下:

優先購買權 回復期限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15日
土地法第104條 10日
土地法第107條 10日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 15日
民法第426條之2 10日
民法第460條之1 10日
民法第919條 10日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及第5項 15日
關鍵詞
土地法、優先購買權、回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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