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優先購買權通知之回復期限,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7/12/21
內文
民國106年12月1日修正「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其中一項修正:「他共有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五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原修文之回復期限為十日,現修正為十五日。茲將其他優先購買權之回復期限整理如下:
優先購買權 | 回復期限 |
---|---|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 | 15日 |
土地法第104條 | 10日 |
土地法第107條 | 10日 |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 | 15日 |
民法第426條之2 | 10日 |
民法第460條之1 | 10日 |
民法第919條 | 10日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及第5項 | 15日 |
關鍵詞
土地法、優先購買權、回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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