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地價永以為定與重新規定地價,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01/04
內文

平均地權之四大辦法,即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及漲價歸公。孫中山先生所倡平均地權之構想是,規定地價後永以為定,規定地價以前之既有地價屬於私人財產,政府按年照價徵稅;規定地價以後之土地漲價,屬於公有財產,政府於土地移轉時予以歸公。

土地所有人如長期持有土地而不移轉,政府將無法將土地漲價予以歸公。故土地法第176條及第177條有定期土地增值稅(即雖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或實施工程地區於工程完成後屆滿五年,須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實務上未採行)之規定。惟仍有可議之處,其一,土地所有人未出售土地,土地增值利益尚未實現,無錢繳納土地增值稅;其二,土地所有人為繳納土地增值稅,恐須出售房地再重購房地,遷徙頻仍,造成社會不安定;其三,長期持有房地自住,無投機可言,卻受到租稅壓迫。

由上述分析可知,地價永以為定實不可行。因此,現行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採重新規定地價(即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其理由如下:

(一)規定地價後,政府不斷公共建設,地主享有公共設施效益不斷增加,地價稅亦應不斷提高,始符合受益者負擔與租稅公平原則。因此,採重新規定地價,俾隨公共建設增加,以提高地價稅負擔。

(二)重新規定地價後,地方政府之地價稅收入增加,地方政府始有足夠之經費從事公共建設,正所謂「取之於地方,用之於地方」。

(三)重新規定地價後所課徵之地價稅,隱含就土地漲價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租」,故無須對長期不移轉之土地,再課徵定期土地增值稅。

關鍵詞
規定地價、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重新規定地價
想瞭解來勝不動產相關課程,
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示必填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