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實例研習(四),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11/26
內文
甲、乙二人共有一筆土地,甲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三,乙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嗣乙死亡,乙之應有部分由丙與丁二人繼承,丙之應繼分五分之四,丁之應繼分五分之一。
(一)甲未經乙同意將該地全部出售於戊,是否可行?如丙、丁二人均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如何處理?
(二)丙未經丁同意將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出售於庚,是否可行?如甲、丁二人均行使優先購買權,應如何處理?
【解答】
(一)就共有土地全部而言:甲之應有部分四分之三,已超過三分之二,人數不予計算。故甲未經乙同意將該地全部出售於戊,為可行。此時,其他共有人丙、丁二人有優先購買權。如丙、丁二人均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按二人之潛在應有部分(即應繼分)定之。即丙優先購買五分之三,丁優先購買二十分之三。
丙:
丁:
(二)就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而言:將應有部分四分之一視為一物,丙之潛在應有部分(即應繼分)五分之四,已超過三分之二,人數不予計算。故丙未經丁同意將應有部分四分之一出售於庚,為可行。此時,其他共有人甲、丁二人有優先購買權。如甲、丁二人均行使優先購買權,則按甲之應有部分與丁之潛在應有部分(即應繼分)之比率定之。即甲優先購買六十四分之十五,丁優先購買六十四分之一。
甲: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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