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地籍圖重測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02/14
內文
甲有一筆土地,地政機關實施地籍圖重測,通知甲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甲置之不理。經重測結果,甲的原有土地面積減少10平方公尺。請問:
(一)地政機關是如何施測?
(二)甲於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並申請複丈,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三)重測結果於何時確定?確定後辦理何種土地登記?
(四)甲認為測量結果有錯誤,如何救濟?
【解答】
(一)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得依左列順序逕行施測:一、鄰地界址。二、現使用人之指界。三、參照舊地籍圖。四、地方習慣。」準此,甲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地政機關依①鄰地界址;②現使用人之指界;③參照舊地籍圖;④地方習慣等順序逕行施測。
(二)土地法第46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準此,甲未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地政機關不予複丈。
(三)土地法第46條之3第3項規定:「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本題,甲未設立界標及到場指界,地政機關不予複丈。因此重測結果於公告期間屆滿即行確定,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四)重測結果經辦竣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後,甲得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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