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耕作權,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9/12/19
內文
(一)意義:耕作權屬於七種不動產他項權利之一種。依物權法定主義,耕作權規定於土地法第133條。即公有荒地之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耕作之權。析言之:
- 耕作權僅存在於公有土地,而非存在於私有土地;僅存在於荒地,而非存在於空地。
- 耕作權之立法意旨,在鼓勵私人開墾公有荒地。
- 公有荒地之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先無償取得耕作權。繼續耕作滿十年,再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又,取得耕作權,須辦理耕作權登記,始生效力;然,取得所有權係依法律規定(屬於非法律行為),按民法第759條規定,繼續耕作滿十年,無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耕作權人即取得土地所有權。
(二)移轉之限制:
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土§133Ⅱ)。
(三)稅捐:
- 田賦:承墾土地,應課徵田賦,而非地價稅。又,耕作權人實際上為使用收益,且十年後取得土地所有權,因此依實質課稅原則(意謂租稅課徵不應拘泥於法律之形式或表面,而必須就真實或事實加以課稅;詳見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承墾土地之田賦納稅義務人為耕作權人,而非土地所有權人,另,墾竣土地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八年(土§133Ⅲ)。惟田賦自民國76年停徵迄今,故耕作權人於承墾期間,無須繳納田賦。
- 土地增值稅: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土稅§5Ⅰ)。又,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土稅§28)。準此,耕作權人繼續耕作滿十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相當於政府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故耕作權人無償取得承墾土地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關鍵詞
耕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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