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之實例研習,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01/02
內文
某市政府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將住宅區變更為醫療專用區,供A醫院使用,範圍外毗鄰之B社區管理委員會認為容積率提高會影響該社區之景觀、日照、交通等居住權益,得否提起行政訴訟,以為救濟?
【解答】
(一)都市計劃分為都市計畫新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及都市計畫個案變更三種。都市計畫新訂屬於法規性質,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原則屬於法規性質,例外屬於個案變更,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屬於行政處分(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若屬法規性質,人民對之不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若屬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處分。
(二)司法院釋字第156號解釋:「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係公法上之單方行政行為,如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其因而致特定人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之權益遭受不當或違法之損害者,自應許其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本院釋字第一四八號解釋,應予補充釋明。」所稱主管機關變更都市計畫,指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而言。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屬於行政處分,人民對之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所稱一定區域內人民,指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內之人民而言,不包括都市計畫個案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理由書)。
(三)司法院釋字第774號解釋:「都市計畫個別變更範圍外之人民,如因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致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以資救濟,始符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本院釋字第156號解釋應予補充。」析言之:
-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以特定人為限,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亦得提起。
-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以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即受處分人)為限,利害關係人亦得提起。
- 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以個案變更範圍內之人民為限,個案變更範圍外之人民亦得提起。
綜上,因都市計畫個案變更致個案變更範圍外之人民,權益受侵害,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準此,B社區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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