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率,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0/07/1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年高普考、估價師要多注意都市更新條例之出題,主要是去年修法後卻還未大幅度出題,今年尤其注意…
以下為各位整理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同意比率規定:
(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同意比率門檻
- 原則:實施者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經一定比率之私有土地與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數及所有權面積之同意;其同意比率依下列規定計算(都更§37I前段):
- 依第12條規定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者:
- 原則: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 例外:但公有土地面積超過更新單元面積二分之一者,免取得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之同意。
- 保障:實施者應保障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
- 依第22條規定辦理者(更新地區內)
- 迅行劃定:依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 一般、優先劃定、策略性:其餘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四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
- 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者(更新地區外-自行劃定)
應經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四,且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
- 依第12條規定經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辦理者:
- 例外:但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九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都更§37I後段)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率彙整表
政府公開 徵求實施者 |
更新地區內 (§22) |
更新地區外 (§23) |
||
迅行劃定 更新地區 |
其餘 更新地區 |
自行劃定 更新單元 |
||
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 1/2 | 1/2 | 3/4 | 4/5 |
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 | 1/2 | 1/2 | 3/4 | 4/5 |
(二)不計入計算比率者(都更§24)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率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
- 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稱之文化資產。
- 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
- 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
- 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 未完成申報並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築物。
- 未完成申報並驗印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之神明會土地或建築物。
關鍵詞
都市更新條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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