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遺贈之稅負,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0/08/20
內文
所稱遺贈,指遺贈人生前立遺囑,就不動產贈予受遺贈人;俟遺贈人死亡時,發生效力之法律行為。因此,遺贈人死亡後,就遺贈不動產移轉之稅負說明如下:
首先,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遺§6Ⅰ②),繳稅後辦理繼承登記於繼承人名下。繼承移轉僅課徵遺產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接著,以受遺贈人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土稅§5Ⅰ②),繳稅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受遺贈人名下。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之原地價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土稅§31Ⅱ),而遺贈土地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現值為準(土稅§30Ⅰ③)。辦理遺贈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倘所申報之移轉現值為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現值(即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則土地增值稅為零;倘所申報之移轉現值高於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現值(即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則就其差額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值得一提的是,遺贈所有權移轉僅課徵土地增值稅,不徵贈與稅及契稅。因為遺贈非屬贈與,故不徵贈與稅。又,遺贈非屬契稅之課徵時機(契稅之課徵時機僅買賣、贈與、占有、設典、交換、分割等六種),故不徵契稅。
關鍵詞
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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