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發展權,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01/28
內文
(一)發展權國有與發展權私有
發展權,指在土地上從事興建發展之權利。發展權歸屬,分為發展權國有與發展權私有二種。
- 發展權國有:指發展權屬於公共領域,歸屬國家所有。如英國曾實施「發展權國有」,此發展權為國有。
- 發展權私有:指發展權屬於私人領域,歸屬私人所有。如美國曾實施「發展權移轉」,此發展權為私有。
(二)容積移轉、容積獎勵及容積代金
國外之發展權相當於我國之容積(容積是由建蔽率、容積率、建物高度等構成)。目前我國實施之容積移轉、容積獎勵及容積代金,其容積性質不同,茲分述如下:
- 容積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古蹟等土地所有人將其土地之容積,買賣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俾使限制發展之土地獲得合理補償。準此,容積移轉之容積,屬於私人領域,故發展權(即容積)私有。詳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等。
- 容積獎勵:政府將屬於公共領域之容積,贈與私人,以鼓勵特定土地使用(如都市更新、危老重建等),落實外部利益內部化。準此,容積獎勵之容積,原屬於公共領域,故發展權(即容積)國有。詳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供公眾使用鼓勵要點等。
- 容積代金:私人向政府購買屬於公共領域之容積,以提高其土地使用強度。政府再將其收入,專款專用,用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準此,容積代金之容積,原屬於公共領域,故發展權(即容積)國有。詳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
(三)分區管制與發展權之關係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在界定私人財產權範圍,允許私人擁有土地既有發展權(即現行土地使用類別及土地使用強度),至於未來發展權(即超過分區管制部分)置於公共領域,屬於國家所有。發展權界定清楚後,藉著市場力量,達到土地資源最有效率之配置。
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是新制度經濟學所稱之「制度」。制度就是遊戲規則,具有可預測性,可以避免不確定性,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使得土地資源更有效率之配置。
(四)平均地權、發展權國有及分區管制之產權構想
平均地權制度以「地價」劃分公私有財產,發展權國有制度以「發展權」劃分公私有財產,分區管制制度以「容積」劃分公私有財產,三者有異曲同工之妙。
- 平均地權制度:孫中山先生提出之「平均地權」制度,以規定地價(地價永以為定)劃分私有財產與公有財產之界線。規定地價以前之地價歸屬私有財產,規定地價以後之漲價歸屬公有財產。
- 發展權國有制度:英國實施之「發展權國有」制度,以實施日劃分私有財產與公有財產之界限。實施日以前,已在土地上發展之權利歸屬私有財產;實施日以後,未來在土地上發展之權利歸屬公有財產。
- 分區管制制度:我國實施之「分區管制」制度,以容制管制劃分私有財產與公有財產之界線。土地既有之容積歸屬私有財產,土地未來增加之容積歸屬公有財產。
關鍵詞
發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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