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徵收補償實例研習(二),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03/11
內文
甲有A、B二筆土地,A地為都市土地,B地為非都市土地。A地被指定為公園預定地,毗鄰土地皆為住宅區土地,B地被編定為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毗鄰土地皆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A地上有合法建物一棟,B地上有芒果樹20株。今,政府徵收A、B二筆土地,請問應給予甲何種損失補償?如何查估其價格?
【解答】
(一)地價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前項市價,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準此,A地之損失補償按毗鄰住宅區之平均市價查估補償。B地之損失補償按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編定為水利用地之B地本身市價查估補償。
(二)建築改良物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1項規定:「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準此,合法建物之損失補償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按徵收當時之重建價格估定後,給予損失補償。
(三)農作改良物補償:土地徵收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農作改良物之補償費,於農作改良物被徵收時與其孳息成熟時期相距在一年以內者,按成熟時之孳息估定之;其逾一年者,按其種植及培育費用,並參酌現值估定之。」準此,芒果樹20株之損失補償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後,給予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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