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瑕疵不動產估價(二),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05/27
內文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89條規定:「受有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土地,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地價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宗地之價格。」又,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13條規定:「受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建物,應先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再依據委託人提供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考量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並計算其減損額後,從正常價格中扣除之,以其餘額為該建物之價格。」準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污染對象為土地,何以建物會發生價值減損現象?另,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不動產價格如何估計?
【解答】
(一)建物價值減損之理由:
- 建物價值實難與其土地價值完全割裂而獨立認定。因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影響不僅及於土地,亦及於建物。
- 瑕疵品深植人心之不良印象,因而污名化造成不動產整體(包括建物及其基地)之跌價損失。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除回復土地原狀所造成建物損壞之修復成本外,亦會造成建物交易性貶值之損失。
(二)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之不動產價格估計方法:
- 成本法:估算勘估標的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即整治成本),再估計污名化所造成之跌價損失。污名損失,指支付整治成本後,不動產仍存在之跌價損失。污名價損與潛在風險有關,其成因來自於對問題復發之恐懼、未來賠償責任之可能性、未來增加整治之隱藏成本、瑕疵品深植人心之不良印象等。因此,由勘估標的正常價格扣除整治成本,再扣除污名化損失,即得之。
- 比較法:在同一供需圈內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蒐集受污染之交易價格,再估算其未受污染之正常價格。二者相減,就得出不動產價值減損額。再以此減損額,除以該不動產之正常價格,即得出價值減損比率。以此價值減損比率與勘估標的之個別條件加以比較,而決定勘估標的之價值減損比率。爰將勘估標的之正常價格,乘以勘估標的之價值減損比率,即得出勘估標的之價值減損額;再由勘估標的正常價格扣除勘估標的價值減損額,即得之。
- 收益法:受污染之不動產,將導致租金下跌、生產費用增加及空置率上升;另外,受污染之不動產存在污染所產生之風險,投資人要求較高報酬率,導致收益資本化率提高。因此,受污染不動產之淨收益減少及收益資本化率提高,所估得之收益價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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