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融通物與不融通物,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1/09/09
內文
融通物,指得為交易標的之物。不融通物,指不得為交易標的之物。如以不融通物為交易標的物,法律行為無效。
土地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五、公共交通道路。六、礦泉地。七、瀑布地。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九、名勝古蹟。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準此,土地法第14條之十種土地如已成為公有,就不得再移轉為私有,故屬於「不融通物」。
土地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準此,土地法第14條之十種土地,如已成為私有,政府得依法徵收。政府尚未依法徵收前,仍為私有,並得移轉於本國人及外國人(但水源地不得移轉於外國人),故屬於「融通物」。
總之,土地法第14條之十種土地,如尚為私有,則為「融通物」;如已為公有,則為「不融通物」。
關鍵詞
融通物、不融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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