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合併登記之應備文件,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2/03/15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說明有關土地合併登記之應備文件:
案例:甲所有之A地與乙所有之B地相鄰,A地部分甲與丙設定有抵押權、與丁設定有典權。今甲乙兩人欲進行土地合併以共同興建大樓,試問辦理土地合併登記應檢附哪些文件?
- 申請書(兩種方式):
I.先複丈完再辦登記
土地複丈申請書→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土地登記申請書。
II.複丈與登記一併辦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甲與乙之土地合併協議書。
土登§88 I:二宗以上所有權人不同之土地辦理合併時,各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依其協議定之 - 甲、乙之土地所有權狀。
- 甲、乙之身分證明文件。
如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 其他文件:
(1) 甲與丙之抵押權利範圍協議書。
土登§88 IV:設定有抵押權之土地合併時,該抵押權之權利範圍依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定之。
(2) 丁之同意書。
地測§224 II: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土登§88 II:設定有地上權、永佃權、不動產役權、典權、耕作權或農育權之土地合併時,應先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他項權利人申請他項權利位置圖勘測。但設定時已有勘測位置圖且不涉及權利位置變更者,不在此限。
土登88 III:前項他項權利於土地合併後仍存在於合併前原位置之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3)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無法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時檢附)
土施§19-1:兩宗以上之土地如已設定不同種類之他項權利,或經法院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之登記者,不得合併。
地測§224 I: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
(4) 合併前後取得價值差額計算表。
(5) 土地移轉現值申報。
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上者。
(6) 甲、乙印鑑證明。
合併後應有持分部分之價值差額在1平方公尺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上者。
(7) 丙、丁印鑑證明。
(8) 委託書。
關鍵詞
土地合併、抵押權、典權、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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