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優先購買權之物權效力與債權效力,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2/10/20
內文
立法者賦予優先購買權物權效力或債權效力之考量,在於若優先購買權對增進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較大者,賦予物權效力;若優先購買權對增進公共利益或社會福利較小者,賦予債權效力。前者法條規定「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將所有權移轉者,其移轉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後者則無此項規定。
關鍵詞
優先購買權、物權效力、債權效力、公共利益、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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