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浮覆地之回復所有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1153號裁定之申論,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3/06/15
內文
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土地,已依我國法令辦理土地總登記。嗣因成為河川、水道經塗銷登記,土地登記為國有。土地法第12條第1項所稱「視為消滅」,意指所有權並未真正消滅,只是暫時停止其權利之行使。
土地浮覆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即除去妨害請求權),塗銷國有登記,回復登記為原所有權人。此除去妨害請求權,依司法院釋字第164號解釋,已登記之不動產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關鍵詞
土地、所有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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