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盡其利為土地利用之目標。地盡其利之涵義,相當於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條第17款規定之「最有效使用」定義,指客觀上具有良好意識及通常之使用能力者,在合法、實質可能、正當合理、財務可行前提下,所作得以獲致最高利益之使用(估技§2)。
茲分析地盡其利之構成條件:
(一)符合法規使用:土地利用須符合法規規定,包括地政法規、都市計畫法規、建築法規、環保法規等。另,國土計畫、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土地使用計畫及管制,亦屬於法規內涵。
(二)正當合理使用:土地利用不得低度使用、過度使用及錯誤使用。又,勞資與土地須配合適當,勞資投入量應落在土地利用三階段之第二階段。
(三)財務可行使用:土地開發利用之財務規劃須健全,如土地投資之淨現值為正、預期報酬率大於必要報酬率、財務槓桿為正槓桿等。
(四)獲利最高使用:在符合法規、正當合理及財務可行之使用前提下,獲得最高利益之使用。亦即,生產用地在追求最大利潤之使用、消費用地在追求最大效用之使用。
如圖所示,在一塊土地上,不斷投入勞力資本,VAP代表平均產值曲線(Value of Average Product Curve),VMP代表邊際產值曲線(Value of Marginal Product Curve),MFC代表邊際要素成本曲線(Marginal Factor Cost Curve)。當勞資投入量從0至b為土地利用第一階段,此階段之勞資投入量過少,表示土地低度使用。當勞資投入量從b至c為土地利用第二階段,此階段之勞資與土地配合適當,表示土地正當合理使用或土地有效使用。當勞資投入量從c以後為土地利用第三階段,此階段之勞資投入量過多,表示土地過度使用。由此可知,土地使用應落在第二階段。
土地於有效使用中,進而追求最有效使用。亦即,就第二階段的勞資投入量b與c之間,找尋最有效使用的一點。如圖所示,依邊際產值等於邊際要素成本原則,決定勞資投入量為d,此點為最有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