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擴大農場規模之目的
台灣農業以家庭農場為主,每一農戶之農地面積不到一公頃。農場規模過小,造成生產成本偏高。如圖所示,AC代表平均生產成本。當農場規模為L0時,平均生產成本為C0。當農場規模由L0擴大為L1時,平均生產成本由C0降低為C1。當農場規模為L*時,平均生產成本為C*。此時,平均生產成本最低,稱為最適農場規模。
由上述分析可知,擴大農場規模之目的如下:
(一)擴大農場規模,才得以推行機械化生產及企業化經營。
(二)擴大農場規模,才得以促使單位生產成本降低。
(三)擴大農場規模,才得以提高農業競爭力。
(四)擴大農場規模,才得以增加農民所得。
二、擴大農場規模之途徑
擴大農場規模之途徑,不外買賣與租賃。
(一)買賣:買賣方式為擴大農場規模之根本途逕。然,土地所有權人因祖產因素而不願出售農地,有意願務農之年輕人以資金有限而無法購買農地。況且,購買農地將使資金凍結於農地上,而不能投入於生產設備之增添與更新。
(二)租賃:租賃方式為擴大農場規模之務實途徑。早期,因受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將其閒置之農地出租。及至民國89年1月26日修正農業發展條例,明定修正施行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採出租人與承租人自由協議約定,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因此,政府推行「小地主大佃農」政策,以擴大農場規模。
三、擴大農場所有規模與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一)如以買賣方式,始有可能擴大農場「所有」規模。但擴大農場所有規模,緩不濟急,不切實際。
(二)如以租賃方式,雖不能擴大農場「所有」規模,但可以擴大農場「經營」規模。因此,現行農地政策為擴大農場經營規模。
四、小農經營之生存之道
台灣農戶以家庭農場從事小農經營為主,無法像美國以機械化生產從事大農經營。準此,台灣農業應致力於精緻農業生產,從事農業改良與創新,增加農產品附加價值,提高農民所得,增強農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