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地籍圖重測之土地所有權人指界,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4/02/15
內文
地籍圖重測時,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到場而不能指界及到場不指界等三種情形,地政機關應如何處理?
【解答】
(一)土地所有權人未到場指界:地政機關應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①鄰地界址;②現使用人之指界;③參照舊地籍圖;④地方習慣。
(二)土地所有權人到場不能指界:地政機關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者,視同其自行指界。
- 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地政機關應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①鄰地界址;②現使用人之指界;③參照舊地籍圖;④地方習慣。
- 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者,地政機關應予以調處,不服調處,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
(三)土地所有權人到場而不指界:地政機關應依下列順序逕行施測:①鄰地界址;②現使用人之指界;③參照舊地籍圖;④地方習慣。
關鍵詞
地籍圖、土地所有權、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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