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受託人得否同意處分共有不動產給自己,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6/04
內文
甲乙丙三人分別共有一筆A不動產,應有部分均等,其中甲應有部分辦理信託登記給丁,並約定受益人即為委託人甲,試問受託人丁今得否將1/3出售給自己?
擬答
(一)丁得自由將1/3出售給自己而不需乙、丙
根據民法第819條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故丁得自由將1/3出售給自己而不需其他共有人乙、丙之同意。
(二)丁將1/3出售給自己需經甲同意
-
根據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受託人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外,不得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
(1)經受益人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者。
(2)由集中市場競價取得者。
(3)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者。 - 倘若受託人丁係基於受益人之利益,確實經受益人甲書面同意,並依市價取得,或確有不得已事由經法院許可,則得將1/3出售給自己。
- 如受託人丁違反規定處分信託財產,委託人、受益人甲,可請求損害賠償、回復原狀或減免報酬,並得請求將其所得之利益歸於信託財產;於受託人丁有惡意者,應附加利息一併歸入。該請求權,自委託人、受益人甲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關鍵詞
信託財產、受益人、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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