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欠稅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07/30
內文
根據契稅條例第2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滯納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繳納稅款及滯納金或前條之怠報金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按欠稅及罰鍰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係屬行政權之性質,原屬行政執行的範疇,因此以往移送法院執行的規定,並不符合行政法的法理,且移送法院執行的徵起率偏低,絕大部分為無財產可供執行,另因須移送法院辦理,法院執行緩慢,機關間協調配合困難,影響強制執行之效果與時效。因此,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自90年1月1日施行修正行政執行法之日起,不再適用,而改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參行政執行法第4條)。
此外,逾期繳納之滯納金規範,亦應以稅捐稽徵法為特別法優先適用,即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參稅捐稽徵法第20條)。
關鍵詞
納稅、滯納金、強制執行、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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