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抵費地與配餘地,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4/08/08
內文
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後,公開標售之土地,於土地重劃為抵費地,於區段徵收為配餘地。
(一)抵費地:土地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應行負擔之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該區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其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此種土地稱為抵費地(亦稱劃餘地)。因此,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後所取得之抵費地,公開標售,以回收投入資金。
(二)配餘地:區段徵收應給予之補償地價,改以規劃整理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按土地所有權人應領補償地價比例折算抵付,此種土地稱為抵價地。因此,抵價地由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而非屬政府所有,無從公開標售。另,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後之土地,除規劃為抵價地及公共設施用地外,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徵 §44I⑤),此種土地稱為配餘地。因此,區段徵收後公開標售之土地為配餘地,而非抵價地。
總之,政府辦理土地重劃後標售「抵費地」,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後標售「配餘地」,以回收投入資金。
關鍵詞
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抵費地、配餘地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