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之查估標準,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4/09/19
內文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在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應按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析言之:
(一)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以被徵收土地本身之市價,補償其地價。所稱市價,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估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並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徵查§2①)。
(二)公共設施保留地:以被徵收土地之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平均市價,補償其地價。其中,「毗鄰」之界定影響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甚鉅。茲分下列二說:
- 地理接觸說:毗鄰,僅限於被徵收土地之接連土地,亦即毗連土地。然,當接連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偏低時,恐影響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現行一般徵收採地理接觸說,即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以毗鄰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市價平均計算。所稱平均計算,指按毗鄰各非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區段線比例加權平均計算(徵查§22III)。
- 受益範圍說:毗鄰,指公共設施設置所影響之受益範圍。現行區段徵收採受益範圍說,即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平均計算(徵查§22VI)。
以上二說,以受益範圍說較合理。
【附註】
徵查: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辧法
關鍵詞
土地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毗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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