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與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4/10/22
內文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消保§11)。而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消保施§14):
- 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例如:企業經營者未有任何優惠卻要消費者自負貨物瑕疵責任。
- 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例如:負擔天氣因素不出旅遊團之風險。
- 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例如:違約賠1,000倍。
- 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例如貨物售出一概不退還。
(二)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例如:貨物售出一概不退還。
(三)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例如:免除企業經營者違約責任。
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事判斷之 (消保施§13),亦即仍需個案作綜合判斷。
關鍵詞
定型化契約、誠信原則、平等互惠、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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