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地上權房屋與使用權房屋,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25/02/20
內文
現行對於大塊完整之公有土地,如無公共用途,政府儘量不標售所有權,而是招標設定地上權給民間使用,以增加國庫收入及促進公地利用。
建設公司標得地上權後,興建房屋出售於一般民眾。因此,一般民眾買到的房屋,可區分為二種,一種為地上權房屋,另一種為使用權房屋。
(一)地上權房屋:政府之招標文件未限制地上權分割移轉,則建設公司出售建物所有權及其地上權應有部分予購屋者。此即「地上權房屋」。因此,購屋者對該房屋擁有物權(即建物所有權及其地上權應有部分)。坊間,台北市「台北花園案」、台北市「基泰大安案」等是。
(二)使用權房屋:政府之招標文件限制地上權分割移轉,致建設公司無法出售建物所有權及其地上權應有部分予購屋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則建設公司只能出售建物及其土地之使用權予購屋者。建物所有權及其地上權仍保留在建設公司手中。此即「使用權房屋」。因此,購屋者對該房屋只擁有債權(即建物使用權及土地使用權)。坊間,台北市「京站案」、台北市「華固新天地案」等是。
綜上,地上權房屋才是正統,使用權房屋是地上權無法分割移轉下之變通產物。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所稱「以土地設定地上權之使用權房屋」,包括地上權房屋及使用權房屋二種。
關鍵詞
地上權、使用權、分割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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