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先,可先參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2025-02-24(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土地,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減除-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所提重點: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新制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受贈取得者,指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相關必要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額。所稱土地漲價總數額,僅限於個人持有本次交易土地期間所產生的漲價總數額,尚不含贈與人(前所有權人)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至其受贈時因取得該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則屬個人因取得該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得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本專欄擬計算案例如下:
甲於107年9月受贈一筆市價1,000萬元之房地時,其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總額為30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200萬元,有支付契稅與印花稅5萬元,以及繳納土地增值稅20萬元,於118年11月出售之交易金額1,500萬元,並提出市地重劃負擔證明10萬元,且本次交易未提示取得、改良與移轉費用,依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報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試問甲如以自住房地提出申請,應繳納多少之房地合一所得稅?(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50%)
計算:
(一)適用新舊制之判斷
本題甲於107.9取得至118.11出售,依所得稅法規定交易之房屋、土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採用新制。
(二)所得餘額
=成交價額-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1,500-((300+200)×150%)-5-20-10-30-100)
=585 (萬元)
(因1,500×3%=45萬>費用上限30萬,故以30萬計)
(三)稅率
本題甲以自住房地提出申請,如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自住條件,則其所得計算之餘額超過四百萬元部分,稅率為百分之十。
(四)應納所得稅額
(585-400)*10%=18.5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