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共有土地協議信託給共有人之一,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5/04/15
內文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A地,每人應有部分為1/3,由於丙具有地政士專業,因而三人協議將該A地共同信託給丙,並簽訂信託契約書,約定由丙管理及處分,請問該信託契約是否有效?
解題關鍵
(一)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二)按民法規定,契約交易雙方為對立之當事人,因而兩者原則不得為同一人。
(三)僅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結論
(一)甲乙應有部分為自由處分,故該2/3與丙之信託契約有效。
(二)丙自己的應有部分1/3,委託給自己,違反契約對立性,該部分無效。
參考來源:曾榮耀編撰,信託法概要,附錄四精選案例,高點
關鍵詞
信託契約、自由處分、委託人、信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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