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地政士禁止行為,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5/05/27
內文
某甲地政士,知情且協助假買方騙取賣方權狀、印鑑,並申辦高額抵押貸款取得資金後,即拒不見面,導致賣方收不到尾款又被設定高額抵押,權益嚴重受損,試問某甲違反地政士法哪些規定?
- 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2)允諾他人假藉其名義執行業務。
(3)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4)為開業、遷移或業務範圍以外之宣傳性廣告。
(5)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外之任何酬金。
(6)明知為不實之權利書狀、印鑑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而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
甲之聯合詐騙行為屬於前述違法法令執行業務,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 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甲之聯合詐騙行為違反規定,致委託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此外,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
關鍵詞
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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