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公平交易法-違反結合之附加條件或負擔,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5/08/19
內文
今年公平交易法中有關「結合」比較重要案例,應該就是全聯與大潤發之結合案件,今年考試應特別注意。相關考試重點茲整理如下:
(一)結合之意義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交10 I):
- 與他事業合併。
- 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 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 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 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二)結合應事先申報之條件
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公交11 I):
- 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三分之一。
- 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四分之一。
- 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
(三)附加條件或負擔
主管機關對於結合申報案件所為之決定,得附加條件或負擔,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公交13 II)
(四)違反規定之處罰
事業違反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公交39 I)
(五)大全聯案件
- 全聯公司併購大潤發之結合負擔
「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也就是全聯公司不得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與供貨廠商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因為如此將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之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反而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 - 違反規定行為
經查全聯公司於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以及於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而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 - 處罰
今年4月公平會認定全聯公司未履行併購大潤發之結合承諾,故依照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處罰2,000萬元。
關鍵詞
公平交易法、結合、全聯公司、大潤發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