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名
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26/02/24
內文
依據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算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因此,新、增、改建房屋應於建造完成之日起 30 日內送至所轄稅捐稽徵處申請設籍。應檢附附件: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未領使用執照者,請檢附建造執照影本。
(二)平面圖及立(側)面圖影本。
(三)地下室及共同使用部分協議書正本。
(四)未領建造執照或完工證明之房屋,請另附未辦保存登記 ( 所有權登記 ) 之房屋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承諾書正本及其他有關文件。
(五)若為鋼鐵造房屋,請檢附鋼鐵規格資料(如未檢附資料者,核實認定)。
(六)若裝設電梯,請附電梯工程合約書影本。
(七)若有三親等內親屬以外之他人設有戶籍,且無租賃關係,需填寫房屋所有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或設籍人無租賃關係申明書。
(八)其他有關文件。
參考資料:財政部,稅務線上申辦-申請房屋設籍。
關鍵詞
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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