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房地合一稅之熱門考題,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6/10/25
內文

各位同學好,針對這兩週上課與改模擬考卷後,發現有些同學對於考題大熱門「房地合一稅」之有些概念尚不太清楚。因此,本週專欄即針對房地合一稅之熱門考題再作提醒!考不動產經紀人的同學切記要有所準備!

首先,房地合一稅的課徵標的(或範圍):

(一)客體標的

  1. 房屋
  2. 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3. 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
  4. 設定地上權之房屋使用權(容易忽略)

(二)時機

  1. 105年1月1日後取得及交易者
  2. 103年1月2日後取得且持有2年內交易者

其次,房地合一稅的免納情形,與無應納稅額係屬兩種不同情形(這部分是這次改考卷發現許多同學誤會之處):

(一)免納:

  1.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2)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2.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3. 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4. 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二)無應納稅額:
根據房地合一稅計算公式,當本次交易之實際價格,低於原始取得成本,加上相關取得、改良與移轉費用,也就是有虧損情形,即無所得,故算出來無應納稅額,但非屬所得稅法第4-5條之免納情形喔!

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不論有無所得,皆應於移轉登記或使用權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其中,免納的四種情形,除第一項自用住宅免納亦要申報外,後面的農地、被徵收土地、公保地則可不用申報。

以上,請剩不到一個月的不動產經紀人考生,一定要準備,加油!!

關鍵詞
房地合一稅、不動產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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