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與都市更新之主要差異性,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5/1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天幫各位彙整比較新公布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老危重建)與都市更新之主要差異,提供各位參考:
- 適用差異:都市更新主要適用對象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位於都市更新地區內、外經劃定為更新單元者;老危重建之適用對象可分為以下四種:
(1)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3)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4)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但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之面積,不得超過該建築物基地面積。 - 程序差異:都市更新須經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申請、審議,其中還包括要舉辦公聽會、聽證會,程序較為冗長;而老危重建係規定擬具重建計畫,經全體同意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即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因此,都市更新程序繁雜、老危重建程序相對簡易。
- 同意比例差異:都市更新依更新地區性質差異,其同意比例規定有所不同,如下;老危重建則須全體同意。
(1)迅行劃定:人>1/2、面積>1/2
(2)一般及優先劃定:人>3/5、>2/3
(3)未劃定:人>2/3、>3/4
(4)如面積>4/5、人X - 容積獎勵上限差異: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上限為1.5倍法定容積或0.3倍法定容積+原建築容積;老危重建則為1.3倍基準容積或1.15倍原建築容積。
- 稅負減免差異:都市更新之地價稅、房屋稅減免為都更後減半徵收2年,以及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老危重建之地價稅與房屋稅則為重建後減半徵收2年,如重建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自然人者,且持有重建後建築物,於前款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未移轉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但以十年為限。此外,並無土地增值稅與契稅之減免規定。
關鍵詞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老危重建、都市更新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