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及其效果,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07/04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高普考即將到來,各位準備許久的考生將要大展拳腳,先預祝各位考運亨通,金榜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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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土計畫法(使用許可v.s.開發許可)
- 大法官釋字747(許老師6月29日專欄)、大法官釋字742(曾老師1月24日專欄)
- 市地重劃與區段徵收權利清理、土地處理
- 權利變換共同負擔
- 都市更新與危老條例比較
- 徵收權利主體界定
- 徵收收回權
- 土地法§12視為消滅與回復取得
本週專欄則針對土地徵收專題:何謂「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及其效果」再做提醒
一、徵收補償發給完竣,指:
(一)被徵收人對補償無異議,需用土地人於徵收公告期滿15日內發給土地所有權人「領訖」(即於土地地價(土地改良物)補償清冊中簽章)
(二)被徵收人對補償有異議,額度經復議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土地所有權人「領訖」(即於土地地價(土地改良物)補償清冊中簽章)
(三)未受領(受領遲延、拒絕、不能受領)補償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上開補償費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將補償「存入」專戶保管
二、徵收補償發給完竣效果:
(一)被徵收人「喪失」其土地權利(土徵§21)
(二)需用土地人「取得」徵收土地之所有權
這邊連結釋字743概念按相關法律徵收人民土地而取得所有權地位,但其使用並不全然與一般所有權人相同(仍應有其公益性及相關義務)
- 權利:得進入被徵收土地內工作
- 義務:
(1)負有依徵收計畫書所載之目的、期限使用該土地之義務→收回權
(2)對於妨害徵收土地公用情事,亦必須循法律途徑加以排除,否則失其正當性→收回權
關鍵詞
土地徵收、徵收補償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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