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106高普考土地法規完美命中之事實,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7/07/13
內文

(一)我於106年5月21日土地法規總複習時,發給學生的總複習講義第36題(詳見第30頁)之全文照抄如下:

三十六、試述司法院釋字第739號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之解釋要旨?

答:
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下列規定,違反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
申請核定籌備會之要件未就發起人人數比率及面積比率為規定。
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重劃計畫書之申請核定及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等,均屬重劃會之職權,卻交由籌備會為之,與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主管機關核定擬辦重劃範圍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於核定前予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及分別送達核定處分於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
主管機關核准實施重劃計畫之程序,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為審議、將重劃計畫相關資訊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申請人以外之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及以公開方式舉行聽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連同已核准之市地重劃計畫,分別送達重劃範圍內各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規定(即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合憲。

今年(106年)7月10日高考土地法規的第二題,題目如下:

二、民國105年7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第739號解釋,指出「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部分條文規定,或因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或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而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之意旨;相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就違憲規定部分,於1年內檢討修正,逾期未完成者,該部分規定失其效力。試問: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所宣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違憲之內容為何?請說明之。(25分)

不僅命中,而且解答已經整理的完美無缺(請看看釋字第739號解釋內容是何等雜亂)。夫復何言!

(二)我於106年5月21日土地法規總複習時,發給學生的總複習講義第40題(詳見第33頁)之全文照抄如下:

四十、甲、乙、丙、丁、戊等五人共有A地,應有部分均等,甲、乙、丙三人同意出售,丁、戊二人反對出售,試問:
將A地全部出售於甲,是否有效?
將A地全部出售於丁,是否有效?
將A地全部出售於丁,則戊有否優先購買權?

答:
將A地全部出售於甲,違反民法第106條自己或雙方代理之規定,故出售行為無效。
將A地全部出售於丁,未違反民法第106條自己或雙方代理之規定,故出售行為有效。
將A地全部出售於丁,則戊仍有優先購買權。

我擔心學生忽略,又補上一題,即第41題(詳見第34頁),全文照抄如下:

四十一、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一地,應有部分均等,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於丁,則戊有否優先購買權?甲、乙、丙三人同意將該地全部出售,且出售於丁,則戊有否優先購買權?

答:
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於丁,已足以達成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減少共有人數之立法意旨,故戊無優先購買權。
甲、乙、丙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將共有土地全部出售於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丁,為有效。此時戊得主張優先購買。換言之,戊有優先購買權。

上述二題,皆是我今年新創題目。

今年(106年)7月10日高考土地法規的第四題,題目如下:

四、甲、乙、丙、丁、戊5人共有A地號土地1筆,其應有部分均各為五分之一。現甲、乙、丙3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將A地號土地全部出賣予共有人之一丁;於此情形,戊對於該A地號土地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請析論之。(25分)

考題與我新創的第41題雷同,相似度90%。夫復何言!

今年高考土地法規這科,將決定上榜勝負。只有鑽石,才能琢磨鑽石。只有許老師教導的學生,才有辦法應付如此高難度的土地法規。順便一提的是,許老師的土地法規課程將於今年(106年)7月30日(星期日)開課,一年只上這一次,錯過可惜!

關鍵詞
土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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