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106高考土地法規,有關共有之題型解析,曾榮耀老師
作者
曾榮耀
日期
2017/10/26
內文
各位同學好
今日專欄來說明一下,106年之高考土法,其中一題有關共有之題型:
多數決處分整筆共有地給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得否優先購買?
甲、乙、丙、丁、戊5人共有A地號土地一筆,其應有部份均各五分之一。現甲、乙、丙、三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將A地號土地全部出賣於共有人之一丁;於此情形,戊對於該A地號是否有優先購買權?請析論之。(106高)
(一)肯定說:
- 共有人權益保障:共有人甲乙丙丁如聯合以顯不相當對價出賣共有物,並指定其中一共有人丁為承買人之情形(聯想因不得多數決處分給同意共有人但卻可給不同意共有人,故衍生原本同意者可能會假裝為不同意者,即可多數決處分給他),如不給戊優先購買,將影響其權益,以貫徹立法共有人權益衡平。
- 性質:部分共有人依本法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或建物,就該共有人而言,仍為出賣其應有部分,對於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
(二)否定說
- 目的:土地法34-1第一項目的為促進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解決共有糾紛及便利不動產交易,與同法條第四項係為簡化消滅共有關係,防止共有土地落入他人之手之立法目的不同。反而使土§34-1第一項之立法目的難於實現,應不予適用。此外,多數決處分給丁,已達成簡化及消滅共有關係,繼由丁優先購買並未有助於第四項立法目的之達成。
- 性質:根據土地法34-1執行要點第10點:「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亦即共有人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故本案例等同於甲、乙、丙,加有權代理戊之應有部分共同移轉給丁,故戊不得優先購買。
綜合上述,肯定說站在共有人之間權益衡平之立場,而否定說則從法條目的、體系而言,兩者皆有理。惟今多數決處分之承受人仍為共有人之一,與出售給第三人不同,為避免實務上可能有以大吃小,反將造成他共有人權益更加受損,基於共有人間權益衡平之價值判斷,仍建議修法明定如他共有人亦表示優先購買,則各按應有部分比例共同購買。
關鍵詞
土地法34-1
延伸學習
該期刊-上一篇
該期刊-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