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好
有關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如違反所訂之土地使用管制,其處罰為6~30萬元罰鍰、限期變更、停止或恢復原狀,甚至斷水斷電、強制拆除,甚而6個月以下刑責。
未來國土計畫法通過後,非常強調各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之計畫指導性,因而其罰則也因應是否符合各分區及分類使用原則,以及使用項目的外部影響程度,處罰(罰鍰)程度由重至輕如下:
一、最重=100~500萬(違反國土空間指導)
未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
例如:在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不得作工廠使用,故違反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此外,該工廠使用之規模達到國土法24所訂的規模認定標準的話,應申請使用許可,以確認其對於周邊環境之相容性與外部影響程度,假設訂為1公頃。因此,榮耀哥今天在農發1購買一宗1.5公頃之土地興建廠房,則將處100~500萬之罰鍰。
二、中間=30~150萬(具一定外部影響)
(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
- 未許可卻從事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之土地使用
- 未依該許可進行使用(使用地類別、使用配置、項目、強度)
例如:在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得作農產品銷售設施,如農產品批發零售站,但假設未來國土法第24條訂定如農業儲銷使用達2公頃,須申請使用許可。因此,榮耀哥今天在農發1購買一宗2.5公頃土地興建農產品批發零售站及相關設施,則將處30~150萬之罰鍰。
三、最輕=6~30萬元(違反使用項目及強度等)
(符合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使用原則)
(未達一定規模且非性質特殊)
違反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
例如:在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下編定有農業用地、農業設施用地、公用事業用地等,其中假設農業用地未來可作農作使用、水產養殖等(專供農業生產使用),但不能作農業設施使用,如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這些設施要作應該要編為農業設施用地才能作(目的是保護農地完整性)。因此,榮耀哥今天在農發2購買一宗0.5公頃之農業用地,做水產食品加工場所及設施(該0.5公頃規模未達須申請使用許可之門檻),即處6~30萬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