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對納稅義務人之影響,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02/08
內文
(一)就政府而言: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效果,屬於租稅遞延性質。現在移轉暫時不課,日後移轉時再予課徵,故土地增值稅收延緩入帳。
(二)就納稅義務人而言: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效果,有的屬於租稅免除性質,有的屬於租稅遞延性質。
- 租稅免除性質: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現在移轉之納稅義務人與日後移轉之納稅義務人非同夥,故對現在移轉之納稅義務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同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例如: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例皆屬租稅免除性質。 - 租稅遞延性質: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現在移轉之納稅義務人與日後移轉之納稅義務人係同夥,故對現在移轉之納稅義務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由日後移轉之納稅義務人繳納土地增值稅,除租稅延緩繳納外,尚發生下列兩項效果:
(1)租稅延後繳納,可以節省納稅義務人之利息支出。
(2)租稅遞延,原地價未更動,累進稅效果繼續發揮作用。如果原地價低,漲價倍數高,以後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恐更多。
由此可知,上開第(1)點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第(2)點對納稅義務人不利。
例如: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二例皆屬租稅遞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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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租稅遞延性質、租稅免除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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