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減免,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8/04/26
內文
今日專欄整理有關公共設施保留地之相關土地稅減免情形,請參考下表:
稅目 | 減免情形 | 依據 |
---|---|---|
地價稅 | 1.作自用住宅=2‰ 2.非作自用住宅=6‰ 3.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
土地稅法第19條 |
土地增值稅 | 1.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徵 2. 被徵收,免徵 |
土地稅法第39條 |
房地合一稅(所得稅) | 1.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免納 2.被徵收,免納 |
所得稅法第4-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 |
遺產稅 | 因繼承而移轉,免徵 |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
贈與稅 | 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免徵 | 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 |
關鍵詞
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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