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公司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8/07/19
內文
各位同學好
高普考圓滿結束,三個月後有上榜同學記得跟老師報喜哦,榮耀與你同在!
今日專欄為各位說明有關於法人辦理土地登記時之有關身分證明文件概念:
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42條規定:
第一項: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其為義務人時,應另提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及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依有關法令規定完成處分程序,並蓋章。
第二項:前項應提出之文件,於申請人為公司法人者,為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其抄錄本、影本。
針對第二項部分說明如下:
因經濟部已停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書,並改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或抄錄本及其影本以為替代,因上開替代之文件除留有公司及負責人印鑑樣章外,尚登記有公司名稱、公司所在地、公司統一編號、公司董事(含董事長)與監察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等資料,為避免檢附三種資料重疊之證件,造成申請人困擾,亦增加審查人員重複比對文件資料之處理時間,故有關公司法人申請登記時,如已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本或抄錄本及其影本者,得免予提出公司執照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有關公司設立登記表如圖所示:
關鍵詞
公司法人、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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