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來勝不動產
許文昌/曾榮耀不動產全制霸
篇名
閒置工業區強制拍賣,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8/08/02
內文

很高興地政士放榜已有收到好幾位同學傳訊息報喜,在這邊也恭喜上榜的各位同學,有考上還沒跟老師分享的同學,也歡迎傳訊與我分享榮耀~

今日專欄跟各位同學提醒一下有關「工業區的強制拍賣制度」

請先參考最近的新聞:
第一批閒置土地 8月公告【原文轉自:udn聯合新聞網】

再請注意「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最新修正內容(106.11.22施行):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發設置之產業園區,土地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已持續閒置土地相當期間,除與主管機關另有契約約定或依相關規定處理者外,如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閒置土地認定基準,各該主管機關得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二年期限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各該主管機關並得隨時輔導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於期限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各該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限期完成建築使用時,應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註記登記。二年期間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土地所有權人因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如有正當理由者,並得請求延展之。

於前二項期限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囑託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註記登記;屆期未完成建築使用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處以土地所有權人該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各該主管機關於接獲改善計畫後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商,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接獲進行協商之通知日起一個月內完成協商。土地所有權人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各該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各該主管機關基於促進產業園區用地合於立法目的使用及發展國家經濟防止土地囤積之公共利益,得作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

一、立法意旨

政府徵收土地開發產業園區,目的係為協助業者取得土地,促進產業升級與發展經濟,因此有其及時與急迫性。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徵收之園區土地應符合相關徵收用途,避免土地所有權人利用國家開發產業園區及給予租稅優惠等獎勵措施,購入土地轉售圖利或另為不合目的之使用。

二、辦理方式

  1. 公告及通知限期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
  2. 囑託登記機關辦理註記登記
  3. 處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
  4. 得通知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進行協商→一個月內完成協商
  5. 公開強制拍賣

三、爭議

整個立法設計上,沒有顧慮到既得權的尊重以及跟現行行政執行制度、強制執行制度兩者之間的接軌,特別是在設計原始取得的拍定效果及目前整個強制執行競合的體系。

關鍵詞
閒置土地、強制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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