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土地法第34條之1實例研習(一),許文昌老師
作者
許文昌
日期
2018/11/05
內文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為三分之一。丁於丙之應有部分辦理預告登記,嗣甲、乙二人同意將該筆土地全部出售於戊,則丙是否有優先購買權?如果該筆土地全部出售於戊,丁之預告登記能否與之對抗?
【解答】
(一)預告登記是限制登記之一種。限制登記僅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並未限制登記名義人「購買」。因此,甲、乙二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將該筆土地全部出售於戊,則丙得依同法條第4項主張優先購買權。
(二)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8點第6款第3目規定:「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預告登記且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該共有人已受領及經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及印鑑證明;為該共有人提存者,應提出已於提存書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欄內記明提存物受取人領取提存物時,須檢附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領取之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應逕予塗銷該預告登記,於登記完畢後通知預告登記請求權人。」準此,該筆土地全部出售於戊,丙應得之對價依上開規定經受領或予以提存後,登記機關逕為塗銷丁之預告登記。換言之,丁之預告登記不能與之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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