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減徵之適用,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5/02
內文
各位同學好
最近開始都進行各科的總複習,而今日剛好碰到同學詢問,故專欄針對土地增值稅有關重劃後領回土地減徵之適用予以提醒:
92年估價師考題:某甲參與市地重劃後配回之土地贈與其妻乙,嗣後妻乙再將該土地出售於丙。試問乙得否主張重劃後土地移轉增值稅之減徵規定?
根據土地稅法第39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因此,本題甲將土地贈與其妻乙是否被認定為第一次移轉,將影響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其情形應分述如下:
- 甲乙贈與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有申請不課徵,該次租稅遞延,故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情形。因此,當乙再將土地出售於丙,仍得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 甲乙贈與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未申請不課徵,該次贈與移轉即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情形,甲的土地增值稅得予減徵百分之四十。惟當乙再將土地出售於丙,即無土地增值稅之減徵。
關鍵詞
土地增值稅、重劃後移轉減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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