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原地價之認定,曾榮耀老師
作者
蘇偉強
日期
2019/05/23
內文
各位同學好
地政士考試將近,有關土地稅法規部分,應注意土地增值稅有關「原地價」與「減徵」之認定概念,茲舉例如下:
某甲參與市地重劃後配回之土地贈與其妻乙,嗣後妻乙再將該土地出售於丙。試問乙得否主張重劃後土地移轉增值稅之減徵規定?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其原地價以何為準?試說明之。
(一)涉及法規: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二)適用說明:
本題甲將土地贈與其妻乙是否被認定為第一次移轉,將影響是否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其情形應分述如下:
- 甲乙贈與時,「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有申請不課徵,該次租稅遞延,故非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情形。因此,當乙再將土地出售於丙,仍得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此時,原地價為甲當初取得之申報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 - 甲乙贈與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未申請不課徵,該次贈與移轉即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情形,甲的土地增值稅得予減徵百分之四十。惟當乙再將土地出售於丙,即無土地增值稅之減徵。此時,原地價為乙取得時之申報移轉現值。
關鍵詞
原地價、減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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